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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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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指檢舉或制止危害社會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止竊盜軍用資財,因而死亡者。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