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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停止懲罰程序者,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原處分機關得經上一級長官同意,續行懲罰程序。
前項人員之違失行為,經軍、司法機關偵查終結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緩刑、免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仍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