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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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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在我國境內核發之居留簽證,僅供持憑申請外僑居留證,不得持憑入境。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1 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