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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薪資基準之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委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待遇為限。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