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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
二、實體檢驗:至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之儲存場所進行抽樣檢驗,其抽樣檢驗依國家標準九○四二之規定取樣,取樣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辦理實體檢驗之抽樣合格判定基準表及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實體檢驗之各項缺點判定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前條第二款所定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如下:
一、外觀及尺寸檢驗:
(一)應用目視檢驗成品外觀。
(二)長度檢驗:以直尺或卡尺分別以互相垂直之二方向量取樣品二端面距離,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三)直徑檢驗:以卡尺分別在樣品上部、中部及底部量取樣品之主體直徑,取其平均值,其精確度為零點一毫米。
二、牢固性及平穩性檢驗:
(一)導火線牢固性檢驗:將樣品主體提起,在下垂之導火線上吊起規定之重物一分鐘後,觀察導火線是否有脫落現象。
(二)底座安裝牢固性檢驗:拿起底座使主體向下,在下垂主體上加掛三十公克重物吊起一分鐘後,觀察底座或主體是否分離。
(三)塞底跌落檢驗:將主體以手拿住呈水平狀,於四十公分高度,向厚度為三公分以上之硬木自由落下,每個樣品重複三次,觀察塞底是否有破裂或脫落現象。
(四)塞底強度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塞底,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強度檢驗。
(五)底座安裝平穩性檢驗:將樣品直立放置於用硬木板製成之斜面上,樣品不得傾倒,再將樣品旋轉九十度後,亦不得有傾倒之現象。
(六)壓縮檢驗:將升空類多筒式樣品筒管,以萬能拉伸試驗機進行壓縮檢驗。
三、火藥檢驗:
(一)禁用原料之檢驗,應採用化學分析方法。
(二)火藥量檢驗:將樣品分解,剔除導火線及雜物。火藥量在一公克以上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一公克;火藥量未達一公克者,其秤重儀器之靈敏度為零點零零一公克。
四、燃燒檢驗:
(一)以點燃一般爆竹煙火方式檢驗樣品燃放效果。
(二)導火線引火時間之檢驗:使用二個精確度在零點一秒以上之碼錶,記錄其點燃導火線至主體燃燒之時間,其量測值應至零點一秒。若二個碼錶偏差值未達零點五秒,取其平均值為導火線之燃燒時間。若二個碼錶偏差值在零點五秒以上者,則應重作。
(三)旁燃檢驗:以暗火接觸導火線外緣,三秒內不得引燃導火線。
(四)發射高度檢驗:選用標杆、測高儀、經緯儀及其他量測高度儀器量測。
(五)發射偏斜角之測試:將可改變直徑之鐵絲圓圈,水平掛放於距樣品二公尺高處,圓心與發射點在同一垂直線上,調整圓圈直徑與發射點構成允許偏斜角度,觀察樣品是否通過鐵絲。
(六)作用時間檢驗:
1.以碼錶量測升空類多筒樣品筒與筒之間作用時間。
2.以碼錶量測煙霧類爆竹煙火火焰時間及全部發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