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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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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
第 9 條
少輔會為前條第一項決定前,必要時得訪視少年及其家庭或相關場所,並得請求法院、檢察機關、警政、戶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及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協助提供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