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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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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EN
第 11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及人員,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應嚴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書面紀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或偵查案卷內。
違反前項規定,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第 5 條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且簽名、蓋章或按捺指紋向移民署為之。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國民身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證照字號。
二、被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三、被舉發人違法之具體事證。
被舉發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住址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子郵件舉發者,移民署應製作受理舉發之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