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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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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 11 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開工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展期,展期期間最長為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條及前項規定期限開工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 條
申請人應自核發許可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開工,並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單位,將姓名或單位名稱、預定開工日期及預定完工日期(如附件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