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 11 條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之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審議通過前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
三、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明細。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核定者,得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申
請前項補助。
同時申請前條及第一項補助時,免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其補助經費額度
分別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