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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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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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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第 11 條
專案測繪業務屬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基本測量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應用測量,涉及軍事機密者,由國防部審核許可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8 條
基本測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時,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前項其他機關辦理之測繪成果,應於完成六個月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合於前條精度規定者,應予建檔管理;其測繪成果修正時,亦同。
軍事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18 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