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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等七項用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二、重劃費用負擔:指工程費扣除由政府分擔之部分、拆遷補償費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依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前項第一款所列舉前項用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重劃前業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區域性整地費、界標設置費、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