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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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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第 11 條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1.
裁判字號:
85 年台上字第 27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十一條第三項所明定。惟該項所定免租,仍應依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 之程序辦理。非謂耕地收穫量,一旦因災歉不及三成時,毋庸踐行任何法 定程序,即當然免租。
2.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8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為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特別法 ,自應先於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