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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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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1 條
社福法人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設備安全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紙本及電子資料之銷毀程序。
四、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
第 4 條
社福法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