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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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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 11 條
接受本辦法之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
第 2 條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認定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前項需求之強度及認定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