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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醫療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