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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於辦理初審日一個月前將辦理時間及地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