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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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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