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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