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儲蓄互助社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N
第 11 條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3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