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
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之機構者,其托育補助費或養護補助費之補助標準如
下:
一、家庭總收入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標準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未達五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五倍以上未達六倍,或
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倍者,補助百分之四十。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或超過臺
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三點五倍以上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