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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縮減、擴充或遷移者,應於縮減、擴充或遷移預定日三個月前,敘明理由、現有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計畫或遷移地址等事項,並檢具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縮減、擴充或遷移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申請第一項擴充營運規模者,應於同一幢建築物,位於同樓層或直上、直下不超過一層數之不同樓層;如其位於不同幢建築物者,應於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範圍內或與原機構設立許可土地相連接,且不為道路、鐵路、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障礙物所分隔。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第一項許可縮減、擴充營運規模或遷移後,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均符合規定者,始得營運。
第一項遷移,跨越原許可主管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並由原主管機關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之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證明文件。
八、收退費基準。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前項第九款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認定及第十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交正本備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