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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領受撫卹金之同一順序遺族,如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均喪失領受權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撫卹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