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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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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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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 11 條
服勤單位應依第九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家庭訪問或陪同轉介諮商。
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
第 9 條
輔導教育單位應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考核,經考核合格者,由原服勤單位領回,輔導教育單位應填製考核表交由服勤單位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