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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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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EN
第 11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1.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除私人建立並管理者外,應由該管地方官署監督,縱令寺廟住持有違 法或不正當之行為,亦僅能由該管官署革除或逐出或送法院究辦,斷非任 何一私人以施主名義所得藉口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