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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EN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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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01 日
解釋文:
寺廟登記規則第十一條撤換寺廟管理人之規定,就募建之寺廟言,與 監督寺廟條例第十一條立法意旨相符,乃為保護寺廟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