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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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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11 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1.
裁判字號:
34 年聲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聲請移轉管轄,應向該管法院為之,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 如向最高級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 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為之。
2.
裁判字號:
廢
20 年抗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指定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業經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晰 ,而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並為同法第三條所明定 ,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既無准許告訴人得為聲請指定管轄之明文 ,上述規定,依該章程第四十二條當然為兼理司法之縣政府所準用。
3.
裁判字號:
廢
19 年聲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聲請移轉管轄以當事人為限,當事人之範圍,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 限,觀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條甚為明瞭,至告訴人或告發人, 並非該法所稱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