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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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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 11 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
第 10 條
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