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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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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11 條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交付於請求人之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應於其末端記載:「本謄本係依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第某頁作成」字樣及作成年、月、日,由承辦登記人員簽名並蓋法院印。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106 條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