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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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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第 11 條
調解小組於調解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鑑定,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諮詢或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當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鑑定人員及諮詢專家、學者之迴避,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第十二條關於調解委員迴避之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2 條
調解會委員就履約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主辦(執行)機關、民間機構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其他經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