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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