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
訟而停止,又參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有提起再審之訴者,原則上
亦不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沒收私運貨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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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行政官署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行政
訴訟法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於本院已以判決駁回行政訴訟之後
,不得對於原處分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更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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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於認
為必要時,固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然其
停止執行之對象,自應以原處分或決定為限。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遞補國民
大會代表缺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訟爭之原處分為被告官署內政部拒
絕聲請人遞補代表之通知,茲聲請人聲請停止其他候補人遞補,顯非對原
處分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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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請求人所對之提起訴願之原處分,初非官署對人民之處分,且其性質為消
極性的人事行政處分,應無停止執行之餘地,請求人向本院請求先行停止
原處分之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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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官署之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固得請求停止執行
,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於勝訴後有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
害等情形者,始得為之,否則即無停止之必要。本件系爭公有耕地放領之
行為,性質上原非行政處分,且無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害等
情形,殊無在行政訴訟裁判前停止執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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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此
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前段所明定。必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認
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時,始得依同條但書之規定,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
而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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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
行,應以有合法之行政訴訟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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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固得請求停止原處
分或決定之執行,但為此請求,要應以有合法之行政訴訟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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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
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若事件尚未經再訴願程序,
則既不許提起行政訴訟,自更不得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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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行政訴訟之原告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應以有合法之行政訴訟存在為前
提,若起訴不合法,則此項請求,自無所附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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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此
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前段所明定。雖同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或為處分
或決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然既定為得停止,則必
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始停止原處分或
決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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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者,應以有原處分之存在為前
提。本件請求人因違反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事件,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移
送法院裁定處罰。該項移送行為,不得認為行政處分,請求人請求停止其
執行,自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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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
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上段定有明文。同條但書雖規定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
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但停止執行,應以有必要情形
時為限。所謂必要情形,如因執行將受難於回復之損害等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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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官署之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固得聲請停止執行
。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於勝訴後,難於回復原狀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
者,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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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行政官署之處分,除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行政訴
訟法第十一條已有明文規定。至當事人於駁回行政訴訟之判決確定後,不
得對於原處分為停止執行之請求,更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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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本件聲請人被撤銷登記合格證明書事件,據稱原處分官署
業已呈奉訴願官署令知撤銷在案。則該項撤銷處分應否維持或撤銷,可靜
待判決,殊無先行停止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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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對於訴願決定之執行必須執行之標的將來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
難者始得請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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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一) 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非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規定要件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自不能予以受理
(二) 行政法院應否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自應以事實上有無必要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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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在行政訴訟進行中應否予以停止自以事實上有無必要
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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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仍不遵行者依法
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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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行政訴訟之訴狀不合法定程式而不於限期內補正者亦為違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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