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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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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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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彙整之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應每半年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布:
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刊載於政府出版品。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或複製。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8 條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