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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 11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
「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
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