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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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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1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
第 7 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理,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權責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二、應考人未具前項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權責法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