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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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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 11 條
特勤中心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條提供必要之支援。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特種勤務教育訓練。
三、為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四、其他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