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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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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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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 11 條
國民大會秘書處,分組、室辦事,其職掌如下:
一 議事組:掌理議程編擬、議案整理、會議紀錄、速記、選舉審查事務、會場事務及關係文書編印等議事程序事項。
二 資料組:掌理圖書資料蒐集管理、編纂、印行、出版、資訊管理與應用等事項。
三 文書組:掌理文書撰擬、收發、分配、繕印、檔案管理、印信典守、研考等事項。
四 總務組:掌理出納、庶務、保管、警衛、醫療等事項。
五 公共關係室:掌理新聞發布、聯絡、接待、服務及參觀訪問等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得調用相關機關人員支援。
國民大會組織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
第 10 條
國民大會未集會期間之業務,由立法院派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