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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職務者,得隨時撤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