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1.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9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即有危及其子女財產情形),如經其 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無效者,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以前,而依從 前慣例,法院亦得依最近親屬之請求,宣告喪失其管理之權利,則 其父母苟有品行不檢,顯不足勝管理財產之任,縱加糾正,亦必難 望有效者,法院亦自得本於上述旨趣,不認其有管理之權利。 (二)從前律文所謂守志之婦合承夫分者,係指夫死之後尚無合法承繼之 人,則守志之婦可以管理其夫之遺產,並非謂其夫遺產即可歸其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