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7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2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 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 部或一部」之規定,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 本院院字第一三九八號解釋,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