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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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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第 109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2 條
航空器不得飛越禁航區。
航空器於飛航限航區及危險區,應遵守飛航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