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多導體導線或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規定,以絕緣礙子或吊線支持之電纜及雙股絞合導線、三股絞合導線或併排成對導線,縱使其個別導線屬不同相或不同極,且不論為單一或組合者,均視為單一導線。
二、以吊線或跨距吊線支持之導線:符合下列情形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以同一吊線支持之個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二)任何成組導線與其支持吊線間之間隔。
(三)路面電車饋線與電源導線間之間隔。
(四)供電導線或通訊導線與其個別支持跨距吊線間之間隔。
三、不同回路線路導線之間隔,依下列電壓決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之電壓,應為下列所述較大者:
1.導線間之電壓相量差。
2.較高電壓回路之相對地電壓。
(二)若有相同標稱電壓之回路,任一回路均可視為較高電壓之回路。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供電電纜包括接續及分接,若能承受適用標準要求之耐電壓試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線),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線)支撐及絞繞。
被覆導線視為裸導線,準用開放式導體(線)間隔規定。但由同一電業所擁有、運轉或維護,且導線被覆層提供之絕緣強度,足以限制導線間或導線與被接地導線間,瞬間碰觸時發生短路之可能性者,其相同或不同回路導線之間隔,含被接地導線,得酌予縮減。
間隔器得用於維持導線間隔及提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