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強制執行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09 條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1.
裁判字號:
76 年台上字第 22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執行法院將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命為強制管理之目的,在使管理人就該 不動產使用收益,並以其收益供強制執行之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 四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自明。如該不動產為第三人無 權占有,管理人為達就其所管理不動產使用收益之目的,本於管理人之身 分,行使債務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