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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子孫自以勞力或其他法律關係所得私財,非已奉歸於父母者,自可認為子 孫所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