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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係甲之子,而其法定代理人則係甲之妻,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與乙所有祖母與孫及姑與媳之關係,係因甲為乙之養子而發生,甲與乙之 養母養子關係既經判決終止,則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乙之親屬關係, 亦自然隨之消滅。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養子與養親之關係以有收養關係為前提,在收養關係未經兩願或判決終止 以前,對於養子之權利義務,當然應由養父母行使並負擔,而無其本生父 母置喙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