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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收養關係經判決終止時,無過失之一方因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請求他方 給與相當之金額,固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明定,惟養子女自收養關 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該子女尚未成年者,並應由其本 生父母負擔教養之義務,苟其本生父母有負擔扶養費用之資力,即不得謂 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謂無過失之一方,係指養父母或養子女之本身而 言,若養子女之配偶及其子女並不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