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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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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08 條
本法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入監服刑期間,包含於監獄內執行徒刑及依法律規定得於監獄外執行之期間。但不含未服刑期滿而假釋出獄及依法許可保外醫治期間。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76 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