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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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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第 108 條
中藥許可證遺失補發、污損換發,準用第七十一條規定。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
EN
第 71 條
藥品許可證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應附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藥品許可證遺失切結書。但申請許可證污損換發者,免附。
五、涉換字號之國產藥品,應另附原核准之標仿單核定本一份及外盒、仿單、標籤黏貼表二份;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得免附黏貼表。
六、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委託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