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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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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08 條
車輛渡船除搭載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作業人員外,如搭載超過一二人之乘客者,其船上及車上所載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第四十六條所規定允許裝載之總重量,並不得裝載有左列危險品之槽櫃車:
一、液氧。
二、液氨。
三、鹽酸。
四、硫酸。
五、醇。
六、乙酸乙烯。
七、閃點高於零下七度之石油蒸餾物。
八、甲苯。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第 46 條
國內航線客船除有特別安全措施,並經航政機關核准外,不得裝運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