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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惟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收養子女者,有其 適用,若在同編施行前立嗣者,不適用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收養年已十九歲之人為子,未以書面為之,既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所 定之方式有未具備,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即屬無效,自不能發生收 養關係。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甲收養被上訴人之父乙為子,係在民法親屬編施行之前,依民法親屬編施 行法第一條,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其收養縱未以書面為 之,亦不得謂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