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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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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83 條
(刪除)
第 584 條
(刪除)
第 585 條
(刪除)
第 586 條
(刪除)
第 587 條
(刪除)
第 588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