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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生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之規定,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